修正後給付規定 | 原給付規定 |
1.2.3. zaleplon、zolpidem及zopiclone成分藥品(98/1/1、98/5/1) 1. 使用安眠藥物,病歷應詳載病人發生睡眠障礙的情形,並作適當的評估和診斷,探討可能的原因,並提供衛教建立良好睡眠習慣。 2. 非精神科醫師若需開立本類藥品,每日不宜超過一顆,連續治療期間不宜超過6個月。若因病情需長期使用,病歷應載明原因,必要時轉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其繼續使用的適當性。 3. 精神科專科醫師應針對必須連續使用本藥的個案,提出合理的精神科診斷,並在病歷上詳細記錄。 4. 依一般使用指引不建議各種安眠藥併用,應依睡眠障礙型態處方安眠藥,若需不同半衰期之藥物併用應有明確之睡眠障礙型態描述紀錄,且應在合理劑量範圍內。 5. 對於首次就診尚未建立穩定醫病關係之病患,限處方7日內安眠藥管制藥品。 6. zaleplon成分藥品限65歲以下使用。用於治療難以入睡之失眠病人,僅適用於嚴重,病人功能障礙或遭受極度壓力之失眠症患者。(98/1/1) | 1.2.3. zaleplon:(98/1/1) 限65歲以下使用。用於治療難以入睡之失眠病人,僅適用於嚴重,病人功能障礙或遭受極度壓力之失眠症患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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